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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备案疑点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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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1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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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针对备案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备案疑点,官方做出的权威答复!

关于备案疑点权威答复

【概要描述】针对备案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备案疑点,官方做出的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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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企业信息标注,能否标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2021-06-01

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联合研发”“出品人”“监制”等作为引导语标注了其他企业或机构名称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核实,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并未知情的,属于虚假标注情形,对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理;(二)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已经知情同意,但未实际参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注册人、备案人及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分别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理;(三)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已经知情同意,且参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但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及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一并予以处理。”具体要求以正式颁布的为准。

 

2. 新规下的化妆品是否可宣称“止痒。1.以前洗发水可以宣称去屑止痒,花露水也可宣称止痒,但是根据新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请问“止痒”在化妆品宣称中归属于新功效还是不属于化妆品了?2.有些功效以前可以宣称,在新规功效分类里面找不到对应类别,可能是新功效也可能不属于化妆品功效了,企业很容易误判。 2021-05-11

答:《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五条明确:“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已列明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具体的宣称用语符合上述要求即可。

 

3. 再委托生产定义, DEM代工企业, 有些特殊生产环节的处理,比如烘干,特殊的射线消毒,裁切等工艺如果委托给其他单位是否属于再委托?是否允许?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外部的二次包装是否属于“再委托”? 是否允许?第三十六条(受托方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负责,对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按规定留样。 ”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2021-04-29

答:《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目前法规明确:实际生产企业为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企业,委托生产关系的则该企业为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则为对该产品具有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今后的具体执行以正式颁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准。

 

4. 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关于委托方(备案人)增加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岗位,目前就工厂有这个岗位,招聘网翻了个遍,找质量安全负责人工作的寥寥无几,先不考虑专不专业的问题,现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真是供不应求,严重缺货的状态。请问委托方(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兼任多个品牌方吗?相信大部分品牌产品不多,单独招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可能出现工作量不饱和或觉得平台太小,双方都难。想知道广东局是否允许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兼任多个委托方(备案人或品牌方)的情形呢?还是说系统关联身份证后,每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只能专职于一个企业?2021-03-24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第4项明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相关质量管理经验。特别提醒:《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和法规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具体标准以正式颁布的为准。

 

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药监妆函〔2020105号《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企业信息标注要求)(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其中“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可以理解为灌装工序。我司生产活动条件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27号)的第二十六条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5年 第265号)的要求,但生产设备方面无生产乳化车间,有灌装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申请化妆品许可证的要求?2021-03-03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满足条件,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执行。

 

6. 洗发水,沐浴露可用中药目录以及常添加的中药(2021-03-03)

答:化妆品原料使用应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

 

7. 普通化妆品备案有效期2021-02-24

答:20201231日前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202151日后,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8. 直接涂抹于人体头皮毛发,具有护发、清洁等功效的产品,属于消毒产品还是化妆品?直接涂抹于人体头皮毛发,具有护发、清洁、控油、育发、止痒、去屑中一项或着多项功效,且具有抑菌功效的产品,属于消毒产品还是化妆品,抑或属于药品?2021-02-05

答: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请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判断:“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9. 洁面泡泡类化妆品的执行标准,请问液状类洁面产品,如洁面泡泡是否可以采用执行标准:GB/T 29680-2013 洗面奶、洗面膏?是奶、膏是否只是一种统称,还是只有奶状、膏状洁面产品才能用此执行标准?2021-01-21

答:《洗面奶、洗面膏》(GB/T 29680-2013)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洗面奶和洗面膏的定义,请根据产品的性质来判断是否符合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不符合,请查询你的产品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没有,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10.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这句话应怎么理解? 如果是文字标,在标签上印制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只是在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上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请问这样印制的文字商标是否合规?2021-01-06

答: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一种化妆品只对应一个化妆品名称,商标名是化妆品名称的一部分。《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六条明确:“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有新的法规文件代替《化妆品命名规定》,敬请及时关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内容。商标的使用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请咨询商标管理部门。

 

11. 质量负责人与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哪个为准?05项中第四条规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相关质量管理经验。 其中202111日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这两点应该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准吗?自202111日起,105项许可应该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准吧?2020-12-15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11日正式实施,以此为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发布后,会保持一致。

 

12. 关于化妆品原料超期后的使用, 广东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 如果原料供应商对原料进行复检评估并给出延期使用的结论(比如再使用一年),生产企业是否可按延期使用的有效期进行使用? 如可以,此处原料供应商是否要求必须是原料生产厂家?原料品牌商或者原料代理商是否可以? 2020-09-04

答:化妆品原料的使用期限是指原料生产商确定的该批次原料的使用期限;或是企业根据自己制定的原料管理制度关于原料使用期限的要求来确定的原料使用期限,但是该期限不能超过原料供应商确认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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